2020年, 第42卷, 第7期 刊出日期:2020-07-15
  

  • 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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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学
  • 张晶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2(7):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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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国家重大学术工程的“中国思想文化术语传播工程”,经数年众多学者的研究,已取得丰硕成果,在海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学术影响,但检视现有论著,尚处于草创阶段和自在状态,而明显的标志即缺少学科的和形态的分析。从审美维度进入中国思想文化术语的内在结构,民族审美意识的标识性及直觉观照性与抽象性的统一,是审美维度的中华思想文化术语的重要特征。除文艺审美外,人格审美方面的术语,也是具有鲜活的生命力的。从形态角度进行分析,审美维度的术语,以范畴与命题为其主要形态。
  • 王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2(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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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拙”作为中国古典文论的一对范畴,具有对立、转化与统一的辩证关系。“工拙”在魏晋时期被用于文学批评,经过沈约、刘勰、钟嵘等人的发展,确立了以辞藻、声律、修辞和用典等文学形式为核心的理论内涵。在文学创作上,六朝人实践了追求形式美的主张,唐人因袭此风,树立了以“工”为美的审美典范。到了宋代随着儒学复兴,理学家构建了别开生面的思辨哲学,宋人取资于理学建构自己的诗学理论。具体来说,理学的气论哲学与心性论哲学都指向了道德本体,促使宋人论诗偏向了主体精神人格与诗文内容的讨论。故而宋人采取了反拨与消解两种策略,通过标举“拙”来否定六朝对文学形式的追求,同时从哲学本体上消解了文学的审美价值,以内容作为文学价值的判断标准。至此,中古与宋代“工拙论”的理论重心与理论旨趣便呈现出迥异的面貌。
  • 诸子学研究
  • 黄燕强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2(7):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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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以来的“原儒”研究,学者通常以为始于章太炎、胡适。其实,在他们之前,康有为就采用“即道以原儒”的方法,从思想演变的视角梳理儒家的起源及其在先秦的流衍,考察儒家与孔子及六经的关系,由此提出了一套系统的理论。比较康有为与近代学者的“原儒”工作,给予我们的提示是,原儒不能局限于考证“儒”的本义,还要探究“儒家”作为一种思想的起源,以及儒学在先秦的授受源流。同时,古今学者的“原儒”包含经子关系命题,因思想立场、研究方法的不同,各人对经子关系的认识存在差异,研究者必须结合学术思想史来考察经子关系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形态,不能用某一命题笼统地概括之。
  • 环境史研究
  • 杜香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2(7): 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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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上半叶,外来橡胶及本土橡胶资源在中国得到初步开发,巴西橡胶作为外来物种受严格的生态因子制约很难广泛种植,其引种需要人为调节塑造适应其生长的生态环境,同时也削弱了原生生态系统的防御能力。本土橡胶植物只需根据不同自然区域的生态分布规律稍加培育便可推广,国人意识到培植本土橡胶植物的生态成本与风险更低。但受国际秩序及技术限制,外来橡胶仅是小规模引种,本土橡胶资源也仅被用于试验,并未进行大规模种植,停留于口号式的引种与开发。因自然环境及人为因素限制,外来物种的本土适应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其引种对本土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冲击,在当下绿色经济发展中,积极培育本土物种进行本土生态治理与修复是值得借鉴的历史经验。
  • 国际法
  • 董金鑫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2(7): 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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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直接适用法制度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当中得以确立,但中国直接适用法理论体系之构建仍有很大不足,进而影响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就存在的规范类型而言,作为实体强制规范在冲突法层面的投射,直接适用法不构成一类单独的强制规范,而表现为根据自身意图适用的公法性强制规范;就发生的冲突领域而言,区别于传统国际私法解决的私法冲突以及通过属地原则解决的公法冲突,直接适用法的出现导致跨国背景下的公私法冲突,需要将法院地的转介条款纳入到直接适用法制度当中加以妥善解决;就所属的选法方法而言,直接适用法不同于既往的双边选法方法,在方法论上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单边方法。出于国家政策的相互尊重,有必要将直接适用法制度“双边化”,即通过此类规则在涉外私法案件中的普遍单边适用最终实现双边的选法结果。
  • 邓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2(7): 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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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认定习惯国际法的“两要素”说,国际法院往往在个案中通过同时考察“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来完成对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认定,在逻辑推理层面体现为归纳法。但是,实践表明,国际法院在认定环境影响评价规则作为习惯国际法时却出现了对传统路径的“背离”,在方法上既非严格的归纳法,亦非演绎法,而是倾向于“断定”或“不证自明”。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关注或警惕:第一,它体现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以及国际司法对国际法“绿色化”和“人本化”的回应;第二,传统的“两要素”说存在着被重构的可能;第三,“断定”相较于归纳法和演绎法更容易导致司法造法,而且仍需进一步寻找被正当化的理由。此外,国际法院的机构性质、判决的效力范围、以及国际司法机构的扩散及不成体系等一系列因素决定了国际法院认定的习惯国际法存在着局限,同时这也构成了此研究命题自身的边界。
  • 司法信息化研究
  • 莫纪宏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2(7): 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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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时代由人工智能技术所形成的“虚拟事实”与客观事实、司法审判中所确认的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传统社会形态下支撑司法公正的基于客观事实而产生的法律事实证明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危机,在数据时代,必须要认真对待数据产权问题,不断提升司法对大数据的处理能力,同时要责成数据生产者在形成数据区块链的过程中对所有的数据拥有者实行道德意义上的“赋能”,通过打造保证每一个数据拥有者数据生存权的数据生态圈,来确保在传统司法审判意义上的法律事实认定制度,特别是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标准等制度能够继续合理和有效地存在,彰显人类在解决事实与价值之间二元化冲突中的理性能力和制度价值。
  • 郑曦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2(7): 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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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信息化是中外法院面对迅猛增加的案件数量的必然选择,主要有案件卷宗的电子化、以网络为载体的案件信息公开、依托现代技术的办案和管理平台、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的审判辅助系统等核心内容。法院信息化虽给法院审判工作和公民参与诉讼带来了便利,但也对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造成了影响,例如带来有罪推定风险、损害控辩平等、增加个人信息保护难度。通过确立信息隔离和信息开示、提升辩方获得和运用信息能力、引入被遗忘权等途径,可以实现法院信息化与公民诉讼权利保障的协调。
  • 生态文明建设专题
  • 唐代兴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2(7): 10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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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是人类赖以存在于其中的存在世界,它的自存在本质是生,其生的功能释放就形成环境生产力。环境生产力蕴含环境生育、环境优先和环境限度生殖三大原理,贯穿“只有自生才生他”的生育逻辑和“自生与生他”相互限度准则,并从两个方面规定了自身的效力范围和功能限度。环境生产力从根本上影响人类存在方式、文化方向和人性释放方式的选择,构成人类生产力的限度,并决定人类存在发展不能逾越环境自生与生他互为限度的规律,否则,就会出现地球生境破坏、气候失律的现象,推动自然世界逆生态运动,形成不可逆转的人类生态危机,造成世界存在风险。
  • 曹洪军, 李昕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2(7): 11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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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构建以上责任主体的责任体系,是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不同建设阶段,三大责任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会有所不同,总体发展趋势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政府的责任会由行政强制、法制建设和严格执法,向文明倡导和监管服务转变;企业将会从被动、不情愿履行社会责任,向主动履行环境责任、积极推广绿色生产方式、不断创建绿色品牌的阶段转变;社会组织和公众则将从不知情、不关心,向关心和积极参与转变,并不断成为三大责任主体的活跃主体。本文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以期积极促成上述的三个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