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香港商事仲裁机构的可行性研究

韩 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1, Vol. 33 ›› Issue (4) : 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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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1, Vol. 33 ›› Issue (4) : 54-60.
国际法研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香港商事仲裁机构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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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在前海创造更优良的法制环境,有建议称应在前海合作区独立设立仲裁机构或与内地仲裁机构合作设立仲裁机构,并且适用香港法律。此种建议的目的是希望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营造适合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法制环境。不过,就商事仲裁而言,此种建议的实施存在若干法律障碍,包括前海仲裁机构的设立权、法律定位等。更重要的是,整体商事仲裁制度的先进化需要建立在具有先进性的整体立法和司法制度之上,而不是仅靠引进某一外法域的仲裁机构就能够实现的。

关键词

代表机构 / 法律适用 / 复合法域 / 区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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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平.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香港商事仲裁机构的可行性研究.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33(4): 54-60

参考文献

[1]黄进.区际冲突法[M].台北:永然文化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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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立坤.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的冲突与协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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