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鹏威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 46(3): 65-79.
人工智能所具有的变革性力量正挑战着传统版权法中作者身份的理论范式,当下将人工智能主体性与作者身份之间等量齐观的做法尤值反思。确认作者身份实际上是版权机制实现创造资源倾斜性分配的有效社会组织手段,是赋予不同人格主体以实际资格身份的一种分配技术。版权法中的作者身份并非“浪漫主义”作者观的简单投射,而是包含后结构主义与关系型作者理论参与建构的结果,其重在强调作者之于作品的本源性意蕴,并突出了自身的社会建构价值和鼓励文化交流与社会互动之功能。人工智能作者身份的“浪漫化”忽视了作者概念的人性要素及其独特的社会意义;后结构主义理论着力于作者身份的符号化,以解构与消除作者身份中的传统要素,因此其无法用来实现人工智能作者身份的理论证成;因人工智能不能满足关系型作者关于文化对话与意义交换的社会主体定位,亦排除成为作者的可能。对人工智能“作者”身份问题的本质澄清与反思,将有助人工智能时代版权法回归以人为本的制度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