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甫博览群书并能背诵大量文本,这是他与同代诗人共有的特征。文本记忆形成的“精神文库”(“mentalcorpus”)令唐代诗人常引经据典,并期待读者能理解其中暗含的“第二重”意义。然而,这种特征在西方的杜甫研究及杜诗翻译中很少被探讨。通过对数首以马为主题的杜诗进行解读,尤其是参照《江
汉》中的“老马”形象,可以尝试重现这种“第二重”意义。
上市家族企业内部所涉入的家族结构、权力结构与转型行为之间存在互动关系:在转型社会背景下,中国上市家族企业的家族结构和权力结构存在多种类型,而涉入企业的家族结构对家族企业的权力结构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家族企业的权力结构通过企业转型行为中的制度竞争反过来又对涉入企业的家族结构产生影响;上述影响在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的地区所发挥的功效也不同。可以说,涉入企业的家族结构是家族企业权力结构的社会前因,同时又受家族企业权力结构的影响,家族结构和权力结构形成了一个动态的社会建构过程。
用户创新是开放式创新领域的热点问题,也是企业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IT产业正在经历着一场技术经济变革,IT企业亟待转型升级。从用户创新视角出发,用户与IT企业创新的关联紧密,因此,用户创新能够为IT企业带来可持续发展性以及强劲的市场竞争力,有助于IT企业转型升级。基于此,IT企业应该激励用户的创新活动并建立创新吸纳机制,重视用户创新的影响作用,发挥用户创新的正向效应。
经验观点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创造价值。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其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可分解为社区、雇员、自然环境与公司治理四个维度。其中,环境维度的社会责任与其长期财务绩效正相关,公司治理维度与短期及长期绩效均显著负相关,而社区、员工维度对短期、长期价值创造均无明显提升作用。因此,商业银行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最应该加强对自然环境责任的投入,直接或间接引导其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而获得自身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双赢。
在中国特有的文化背景下,合理评估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现实意义。研究发现,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由财务实力、管理实力、社会实力三个因子构成,其中财务实力包括代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的营利性、偿债性、运营性评价的11个指标,管理实力包括代表企业管理制度与竞争能力的4个评价指标,社会实力包括代表企业社会关系资源与影响力的4个评价指标。模型结果显示一定的区分和预测能力,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较为全面地涵盖了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估的核心内容。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银行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蕴藏了较大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违反或不遵从法律法规所带来的各当事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法律的不明确或不完善导致各当事方遭受的损失的可能性。电子银行的法律风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风险源于对既存法律、法规的违反,此类风险可能使电子银行有关当事方面临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风险,也可能导致银行声誉贬低、业务机会受限、拓展潜力降低和缺乏合同的可实施性等。第二,法律风险还源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或缺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与传统银行的法律风险相比较,电子银行的法律风险新增了四个方面:(一)通过电子媒介达成的协议的效力不确定。(二)银行在认证系统中也有可能扮演一种新的的角色,即成为电子认证机构。但现行法律对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得并不明确。(三)在电子银行时代,电子银行业务与电子货币行为给银行零售业务带来的新特点,使各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四)消费者保护法是否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与电子货币行为不明确。我国《电子签名法》已经基本建立了有关数据电文的法律框架,基本上可以防范第一类电子银行法律风险。确定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认定认证机构与电子签名依赖方之间的关系的性质,电子签名人与认证机构之间的合同属于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创立了一整套全新的概念和规则,为建立电子银行法律制度提供了范例。国家对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和对传统商务中的消费者应实行同等保护原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使得非金融机构事实上也在从事部分银行业务。这进一步突显了我国电子银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增加了电子银行的法律风险。我国应从多方面健全电子银行法律法规,减少电子银行法律法规不明确、不完善引起的法律风险。
“使用即同意”是构筑网络服务法律关系的基础方式,有其合理合法之处,但也可能因此损害用户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纠纷裁判权、取得特别许可权、法律适用选择权、责任限制或免除权等,同时承当相应的义务,包括注意或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隐私权保护义务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审慎作为义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权利群与义务群应该实现总的动态的平衡。法律应当对ISP的权利义务进行适当规制。
美国版权侵权法定赔偿金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二:一者为维护版权人诉请赔偿的权利;二者为控制过高的赔偿金判决结果。美国版权侵权法定赔偿金制度改革亦须在上述两方面进行适当的衡平考量。美国版权侵权法定赔偿金制度改革的利弊得失对于我国完善《著作权法》第49条之规定颇有值得借鉴之处。我国可以适时在《著作权法》第49条增设小总则,限制适用法定赔偿金的任意性、引进评定法定赔偿金额度的三层级结构、加重版权商业利用者举证责任负担以及设置正当法律程序规范。
《反假冒贸易协定》是主要发达国家对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巩固,并扩张了其在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重要执法措施。其产生是发达国家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而主导的“机制转移”,背后是知识产权产业团体的推动。我国法律和《反假冒贸易协定》差距不大,我国应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效应保持理性的认识,坚持自主创新战略。在国际舞台上,我国应在已有多边框架内抵制TRIPs-plus的扩张,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联合,形成集团性的议价能力,同时力争在双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有利自身的规定。
著作权保护虽然是计算机用户界面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但用户界面的功能性使其遭遇困境,扩张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做法也备受质疑。当前欧美国家主要通过调整专利法或外观设计专门法保护界面创新。结合我国信息产业实践和知识产权法理修改专利法,逐步构建以专利保护为核心、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为补充的用户界面适度保护体系,对我国飞速发展的信息产业意义重大。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已经全面建立,而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新闻发布绩效考核与评估才刚刚起步。作为地方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及机制运行效果研究主题,透过广东佛山市研究个案,发现佛山市各区和各部门新闻发布制度较为健全,突发事件舆论处置较为稳妥,政媒互动沟通较为积极,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对此给予较高评价。同时也存在总体发展不平衡,少数单位制度建设不够完善、新媒体发布平台建设参差不齐,政媒互动沟通不够充分、新闻发布实施效果有待提升等问题。因此,制度建设规范化、机构设置标准化、队伍建设专业化、新闻发布常态化与多样化,以及增强新闻发布针对性,明确舆情处置责任主体等将成为政府应对舆情传播的必要措施。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改变了舆论格局,给政府带来严峻挑战。面临这种新挑战,当下我国政府的舆情管理仍然延续传统,即以管控为内核,以应急为重心,以平息为旨归,距离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仍然有较大距离。基于治理理论,政府除了保障言论自由以及与媒体进行互动传播之外,还要与舆论中的多元主体形成互动和对话关系。基于这种新型关系,推动舆情治理现代化,就要在坚持政府主导性的前提下,培育网络舆情治理的多元主体,并用法律界定清晰的权责界限;以内部的整体性治理和外部的互动机制为重点,创新舆情治理机制;以互动为重点,打造舆情治理平台,创新舆情治理体系。
新媒体背景下政府应急机制和网络舆情管理存在对突发事件应对重视不够,大众疑问回应不及时,整体舆论环境不透明,持续性公共舆论监督不足等问题。提高政府网络平台的舆情应对能力,要敢于正面应对大众对事实真相的追问,切实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政府管理部门要提高舆情传播理论水平,运用议题设置等传播手法,主动设置议题,动员官方网媒资源参与,对舆情进行积极引导和处理,建立完善有效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和公众舆论参与机制。
奥古斯丁《论自由意志》中“自由”一词所蕴含的两种思想来源是古希腊、罗马哲学的传统与基督教神学传统。奥古斯丁的“自由”接续了柏拉图以及罗马廊下派的自由观:即自由并非随心所欲,而是追求至善。与此同时,作为基督教神学家,奥古斯丁又对古典哲人的自由观进行了改造:人的理性(自由选择)并不能保证人全然成善,唯有对上帝的信靠才能保障人追求善、认识善、践行善。
图像化文学的流行并不意味着图像艺术取代语言艺术,也不会颠覆“文学作为语言艺术”的性质,而是意味着文学突破了语言的垄断地位,以多元的方式呈现在读者面前。与其说图像使文学边缘化,不如说文学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借助图像丰富、再生,乃至无穷。图像化文学是市场经济、读者需求、文化环境等因素催生的产物。市场经济为图像化文学的流行奠定了物质基础,读者“读图”的偏好为图像化文学的流行提供了必要条件,宽容的文化环境为图像化文学的流行提供了现实支持。
民初的日记体小说存在“男子作闺音”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出现与读者的喜好以及中国的文学传统有关。民初的这类日记体小说比较明显地打上男性作者的烙印,作者按照心目中对女性的要求和期待来塑造女性,并且时常会提及女主人公的“愁”和“病”。从中可看出,男作者在借小说中女性的际遇来关照自身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