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吉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37(07): 126.
近年来,“驾车碰瓷”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现象时有发生。我国刑法对此犯罪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的定罪也有较大差异,常见以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对类似案件定罪处罚。应当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此行为进行分析,依据其侵犯的不同法益,确定其构成不同的犯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罚当其罪。当行为人运用“汽车碰瓷”的行为作为手段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其目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时候,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当碰瓷分子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牵连犯时,应当从一重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