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超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38(02): 95-104.
政府公用事业特许行为的特殊功能在于使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得以明确化、稳定化,其法
律效果的发生只能依赖于特许行为的效力。关于公用事业特许行为的法律效力,可透过“时、空、人”三维视
角,立基于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结合公用事业特许立法和实践展开讨论。在时间效力方面,有效的告知是特
许行为生效的时间基准,特许经营期限决定了特许行为的有效期间,并且效力期间会随着特许行为本身要素
或者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延续或者终止。在空间效力方面,特许行为的效力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排他性。在
属人效力方面,特许行为对特许经营者和行政机关等主体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并具有一定的执行力,以确
保公用事业特许目的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