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宅基地“长期使用”权

孙建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6, Vol. 38 ›› Issue (03) : 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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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6, Vol. 38 ›› Issue (03) : 58-64.
法学研究

论宅基地“长期使用”权

  • 孙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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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在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上没有明确。如何理解“长期使用”权,面 临理论上分歧和实践上的争议。准确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设定,根据相关学理和实践探索:宅基地使用 权“长期使用”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具有不同的内涵。在处理集体与成员权的关系上,应持新型“总有”说,长 期使用即意味着永久使用。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非集体成员权使用、收益等法律关系上,应持类所有权 说,在宅基地使用权上可以设置地上权,应设定具体的期限。对此,可以从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功能、该制度 存在的困境以及其改革方向等方面加以证成。

关键词

长期使用权 / 用益物权 / 宅基地使用权 / 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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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伟. 论宅基地“长期使用”权.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38(03): 58-64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城乡统筹与农村宅基地置换中本土化的制度资源研究》(批准号:12YJC820091); 上海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撤村撤队后剩余集体土地权属研究》(批准号:2014BFX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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