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骁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39(5): 113-119.
中国社会科学院张江教授提出的“强制阐释”的确是西方文论家在阐释文学作品意义上的总体特征,有其合理性。综观中西文学批评史,“强制阐释”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作家故意“悬置”语言符号的所指,从而造成意义的难解。根据“阐释学循环”原理,批评家阐发作品意义的唯一途径是通过“语境折射”找到一个“二度指称”的所指,而这个所指往往是批评家预设的意义。第二种是由于时间距离某个词汇的意义古今有别,后人以今度古,对作品整体意义的阐释有可能严重偏离作者原意,这不单是“强制阐释”,更是一种错读、错释。前者是不可避免的,后者是必须加以禁止的。文学阐释是二十世纪西方文论的主流,但不是唯一的范式,更不是文学研究的理想状态。当代中国文论研究者并没有看到西方文论的全貌,应继续译介,同时在夯实文学语言研究的基础上解决会通中西的“文学问题”,至于解决问题的方法则是次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