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虹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12): 117-129.
清代朝廷中关于成案适用的争议与讨论并没有波及内务府,内务府成案适用并未受到限制。内务府审判时倾向先查找以前有无成案,如果有,则适用。适用成案的方式有多种,或仅依成案判决,或将成案与律例结合,综合考量进行判决。成案的适用与有无律例专条没有必然联系,有律例专条时,也会适用成案,存在以成案排除律例适用的情况。成案适用的关键环节是类比,承审官对此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与刑部适用成案相比,外界关注低,更多地考虑是否有效地维护了皇帝利益。成案的形成因素相对多元,是律例、皇帝意见、承审官直觉等多种因素综合而成,一旦成案形成后,便产生了独立性,可以直接为后来案件所援引,并在司法实践中改造律例。内务府审判适用成案与注重各案的实体正义有关,与加重刑罚的倾向有关。适用成案也反映了清代政务处理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