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少飞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5): 39-53.
在主体客体化趋势之下,人格财产化向各种人格要素拓展深化,人格财产利益类型、价值剧增,对其保护的权利制度需求愈发强烈,而现有理论学说及制度供给有所不备,应创立新型人格财产权。人格财产权独立于保护精神利益的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财产权与一般人格财产权。前者指向特定人格要素财产利益,后者针对具体人格要素以外、归属于抽象人格之人格财产利益,二者共同构成人格财产权利体系。人格财产权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也包括部分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客体系姓名、肖像等标表型人格要素,隐私、名誉、荣誉等精神型人格要素,个人信息,有限度之身体等;在权限上,可自由处分,能转让,得许可,可继承,但受限于人格权、公序良俗及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