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红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2(2): 56-69.
在平台经济环境下,强制披露仍是格式条款规制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将符合法律要求的披露与相对人实际阅读并理解作了等同处理。鉴于强制披露对实质合意的形成作用有限,此处理方式与实际效果并不相符。实践中平台服务协议篇幅甬长,措辞专业难懂,提请注意的方式单一且被过度使用,导致出现了严重的“显著信息非显著”现象。应对强制披露的运作方式及其实际功能进行重新评价,谨记强制披露的制度初衷是为了改善消费者的信息权,而非为经营者提供一个特别的“商业避风港”。当前强制披露发挥的主要功能主要体现为鼓励竞争和便于政府主管部门展开行政监管。为了促进市场竞争和改善消费者福利,应从改善披露方式、对格式条款展开公平性评价,创立格式条款的“黑名单”和“灰名单”等立法规制以及发挥市场监管机构的信息中介功能等方面,对电商平台格式条款展开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