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小政, 闫姝月
近年来,涉及传播艾滋病病毒和曾被作为“乙类甲管”的新型冠状病毒的刑事案件高发并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由于具有严重传播风险,需要特殊治疗并予以分类管理,在追究这两类重大传染病患者犯罪的刑事诉讼中,一线办案人员普遍面临较大压力,担心发生感染事故或职业暴露。受“潜在危险论”影响,在贯彻从严惩治方针时,存在“一押到底”“超期非羁押”等非法治化现象;在作出轻缓化处理时,又出现了“一放了之”“纸面服刑”的个案。随着相关疾病传播概率、危害后果的客观变化,在防疫政策修正后,对涉罪患者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应当作出适应性调整,甚至根本性转变。当前,有必要系统整合存在不少冲突之处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从长远看,根据“以预为先”理念,为有效防治今后可能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中增设“涉重大传染病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一章。建议遵循流行病学规律,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循证评估重大传染病患者在司法场域中的现实危险。在扩大适用非羁押、非监禁刑时,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电子监控手段加强监督管理,降低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