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帅
18个“区域海”的分布确立了海洋生态环境区域治理模式。该模式突破了国家治理维度,在近半个世纪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全球化时代,国家之间表现出高度依存性和渗透性,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流露出综合性与复杂性。因此,寻求整体论下的全球治理模式,成为破解这一困境的关键。从理论上来看,新模式以全球共治理论、“新区域主义”理论和全球公民社会理论为溯源,将“条块”治理转向“系统”治理;从规范上来看,它基于《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聚拢了生成条件。在转型时,区域利益让位于全球利益是基本逻辑,从“中心—边缘”走向“去中心”为内部结构,多边主义下的规则建构是法律支撑,从单向指令走向双向互动为合作秩序。作为全球治理的积极参与者,中国将在“全球—区域—国家—地方”四级治理体系下,一方面推动“海洋生态环境命运共同体”之构建,探索全球利益关照下的区域利益与国家利益观,另一方面优化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对现有海洋法律体系予以完善,将国家治理融入全球治理,以实现治理共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