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 45(3): 39-53.
系统论认为,一个系统是由许多子系统组成的,而各个子系统又各有其目的。假如把司法公信力建设看成一个整体的系统,那么可以说立法系统、决策系统、司法系统、行政系统、社会组织系统、监督系统则分别是它的子系统,这些子系统都在自身所处的范围内发挥独特的作用。在司法公信力建设方面,立法系统发挥基础作用,决策系统发挥领导作用,,行政系统发挥支撑作用,司法系统发挥主体作用,监督系统发挥监督作用,社会组织系统发挥辅助作用,等等。这些子系统共同作用的结果,便形成一种合力,一起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传统上,一般将司法公信力建设当成司法机关“单打独斗”的事情,这种看法是偏颇的。司法是由法治理想转化为法治现实的关键环节,司法改革也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步骤,而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构一种具有广泛公信力的司法系统,这一系统的最终形成,不仅昭示着司法文明的进步和完善,也标志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现与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