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程远
夫妻离婚时,父母的出资不应直接决定该出资所购房产的归属。出资的归属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应当分别判断。在出资归属的判断上,需要以意思表示解释和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基础,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时,该出资行为属于赠与。该赠与在夫妻婚前做出的,为对出资人亲生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夫妻婚后做出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房产归属的判断,则无须考察父母的意思,而仅须考察夫妻双方“谁用什么财产在婚前还是婚后购买了房屋”的问题。夫妻一方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用个人财产全资购房,购得的房屋依旧为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用共同财产全资购房,购得房屋为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在婚后用各自的个人财产为共同生活合力购房,购得的房屋同样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在婚前用各自的个人财产合力购房,则购得房屋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夫妻离婚的情形下,对出资父母可以适用目的性赠与的相关规则处理;立法论层面上,情势变更制度下的酌情返还或为更佳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