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哲
当遭遇重大自然资源损害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可能兼而有之。然而,在规范和实践层面,自然资源损害陷入“碎片化”救济之泥淖,规范维度表现为救济程序设计的“杂乱无序”与“叠床架屋”,难以形成制度合力,司法场域表现为民刑救济由于“因循守旧”的僵化思维而“顾此失彼”,无法统筹民刑责任。为此,有必要运用一体化之思路,以系统论为理论指引,融贯自然资源损害民刑救济机制于一体,确保学理层面的合法、正当;实践中亦应在一体化机制的运行下实现自然资源损害问题的一次性解决。在畅通自然资源损害民刑救济机制一体化之法治路径层面,应以“便捷高效、全面合理地救济自然资源损害”统领民刑救济机制一体化之构建,将救济主体明确统一为人民检察院,最终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同时涉及民事与刑事领域的自然资源损害案件,构建证明标准民刑区分对待,赔偿与罚金刑统筹适用等机制一体化的内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