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合同债权请求权时效之起算——以请求权客体为视点的分析

陈吉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34 ›› Issue (9) : 35-40.

PDF(841 KB)
PDF(841 KB)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34 ›› Issue (9) : 35-40.
民商法研究

论无效合同债权请求权时效之起算——以请求权客体为视点的分析

  •  陈吉生
作者信息 +
文章历史 +

摘要

如何确定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一个富有争议又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确认无效说”、“签订或开始履行说”、“履行期间届满说”和“区分情况讨论说”等或存在逻辑、法理上的漏洞,或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请求权是合同无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连接点,从请求权客体变化与否出发,可以一以贯之解决起算问题:即“确认无效之次日起算”应作为基本的标杆,任何起算点均不能晚于该时间点;如果合同无效前后请求权客体相同且无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早于该时间点的,应从其约定。

关键词

起算 / 请求权 / 时效 / 无效合同 / 债权请求权

引用本文

导出引用
陈吉生. 论无效合同债权请求权时效之起算——以请求权客体为视点的分析.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34(9): 35-40
PDF(841 KB)

3536

Accesses

0

Citation

Detail

段落导航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