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恶意诉讼应有的实体法规制———以程序法规制及其不足为基点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诉讼行为呈高发态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普遍担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诉讼作出了相应的规制,实乃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然而,为了更好地遏制恶意诉讼,为权益遭受侵害的第三人提供救济,还应在民事实体法中探索建立恶意诉讼之侵权责任制度,从而对恶意诉讼形成双重的、系统的规制。
恶意诉讼 / 民事诉讼 / 侵权责任 {{custom_keywo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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