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佳
journal6. 2014, 36(4): 69-75.
信任是社会最重要的整合机制之一。没有共识和信任,人类将不可能建构持续的社会关系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法治是保障信任形成和维持最核心的制度体现,但生活中必然存在法律规则无法涵摄到的行政领域,法治不可避免地需要将价值衡量融入法治的个案判断中以填充法律漏洞、实现个案正义。但在实质法治时代里,信任的生发无法完全依靠无所不包的法律条文,也无法单纯依靠政治家的道德观和责任感,只能通过自治的方式通过人与人的主体间性开创新的法律、新的道德、新的信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