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功利主义在文学理论范畴一直是被否定的对象, 但在文学文化建设, 尤其是地域文化建设方面, 文学功利主义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 特别是在社会事功的建构之中, 文学功利性的讲求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文学事功在社会意义上的展开, 即形成了一个地域的文化建设的一定格局。一般而言, 这种地域文化可以自然形成, 但如果一定地域有一定的规划、 奖励或其他措施有意形成, 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文学事功的讲求在文学创作的理论方面是不值得提倡的, 但在社会文化特别是地域文化意义上则应另眼看待。
诗歌的现实和未来都期待更加多元有效的传播策略。文学之有地域性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从考察地域文化与诗歌传播的关系, 去揭示诗歌生存与发展的某种客观规律是一个值得探求的视角。文化经由传播表现自身, 丰饶鲜活的地域文化之存在使得文化互动成为可能, 而传媒技术越是发达, 地域文化越是无法滞守于它的故土,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 地域文化可以借助现代传媒被更多的群体所接触接受, 以更具活力的方式进行传播、 扩散, 最终实现文化地域的明朗化; 同时, 诗歌传播也能从地域文化中汲取创新元素,综观当代诗歌有效传播的各种范式, 其中几种所蕴含的地域文化元素让诗歌传播呈现出更有竞争力的状态,地域文化元素的优势效应具体表现为: 地域命名的诗群、 诗社与诗刊的集结效应, 地域诗年鉴、 诗集与诗史的溢出效应, “ 诗性地理” 生成和演化的视域效应。
我国目前正在试行的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是住户类抽样调查体系改革的初步探索, 选择巴西、 日本和美国这三个有一定代表性的国家与我国进行比较, 重点分析了住户类抽样调查体系的发展状况和组织实施情况这两个方面, 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要确立国家统计局在住户类抽样调查体系组织实施中的主体地位; 要结合我国实际, 把有效利用现有统计资源、 减少非抽样误差, 提供高质量的时间序列数据作为设计准则; 住户调查体系采取共同的抽样框和共同的样本设计。
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浪潮中, 服务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 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服务业抽样调查为服务业核算和服务业产业政策的宏观调控提供了大量的统计数据, 但由于服务业统计调查起步较晚、 方法制度不健全, 还存在很多可改进之处, 尤其是面对变动频繁的服务业动态总体, 基于单一抽样框进行抽样调查的传统方法难以解决抽样框覆盖偏差的问题。为此, 提出采用多重抽样框的抽样方法, 并给出了多重抽样框情形下的名录框和区域框设计、 抽样方法设计, 以及相应的多重抽样框估计方法及其估计量的方差估计, 最终建立了一套科学可行的多重抽样框服务业抽样调查体系。
协同治理与社会冲突管理具有显著的契合性特征, 但由于地方政府部门的“ 条块分割” 导致“ 碎片化管理” , 缺乏协同治理理念、 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绩效评价考核机制, 使传统社会冲突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时期社会冲突的复杂性、 动态性特征。要突破传统社会冲突管理的困境, 需要创新社会冲突管理模式,构建以政府为主导、 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冲突协同治理体系, 主要包括: 一是树立协同治理理念, 完善地方政府权责体系; 二是建设“ 整体型政府” , 有效整合公共资源; 三是通过制度创新健全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四是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数以千计的联邦项目来完成行政职能, 落实公共政策。对政府项目进行有效的绩效评估, 可以促进项目科学管理水平, 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在美国联邦项目绩效评估模式中, 评估制度建设, 评估主体价值选择的判断, 项目等级评价工具的使用, 评估结果的运用改进环节是美国项目绩效评估中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的部分。结合美国项目绩效评估经验和我国国情, 在公共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估中, 应建立项目绩效评估长效机制, 从价值选择的角度引进多元评估主体, 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建议诉求, 积极探索科学全面有效的评估工具和评估指标体系。
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 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均不具有对外效力, 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交易的第三人, 除非该第三人知道。继承人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故其不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制契约不得对抗的第三人。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旨在平衡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利益,自罗马法以来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就独立于债不履行责任。近年来,以德国为代表的债法改革改变了此责任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德国新法打破了特定物教条, 将给付无瑕疵之物纳入义务违反的覆盖范围, 借德民第 4 3 7条转引一般给付障碍法的模式统合了瑕疵责任及债之不履行责任。反观我国《 合同法》 中的违约责任, 与德国新法一样, 均受国际统一私法文本及英美法的启发, 在减价、 损害赔偿及再履行义务的配置上, 较前述德民第 4 3 7条的精细层次性安排更为“ 一般” , 瑕疵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统合度更高。鉴此, 可作如下判断: 我国《 合同法》 上并不存在独立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建设美丽中国, 就是要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避免生态损害。然而, 纵观我国现行的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基于“ 污染者付费、 受益者补偿” 原则的环境资源税费等经济激励制度并未涵盖生态价值; 基于“ 填补原则” 的民法侵权救济模式亦不足以解决生态损害问题; 加之我国生态资源数据库
尚未建立、 缺乏生态损害衡量标准, 更是无法对生态损害进行充分、 有效的赔偿。美国的环境法研究较早, 立法上对“ 环境损害” 做了越来越清晰的界定。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生态损害的立法及判例成果, 在立法中明确生态损害的诉权及相关法律责任, 建立生态损害衡量标准和生态损害全过程防治法律制度。
成立环保法庭是近年来地方法院改革的重要举措, 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推动着环保法庭地方性改革。但是, 地方法院自我主导的“ 自下而上” 改革范式及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内涵的表层理解, 导致专门环境审判组织无序增长, 环境纠纷的解决实效却并不如理想预期, 具体改革措施呈现出强烈的地方经验色彩甚至合法性危机。环保法庭地方性改革的积极意义在于为全国环境审判制度改革及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提供有益经验与实证素材。促进我国环保法庭未来改革的实质推进和内涵提升, 重点在于增强顶层宏观指导, 合理改革路径, 规范环境诉讼特殊程序规则等核心要素改革, 加强环境审判队伍专业化。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 民众对刑事司法寄予了过度的期待, 刑事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张。弱势主体犯罪或被害的刑事个案, 其生存状况、 犯罪原因、 被害原因等所折射出的社会问题是民众关注案件的重要原因。基于强势主体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民众更愿意通过对案件的关注、 将案件事实的公开化来约束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刑事个案中加害与被害双方的身份差异愈为明显, 案件就愈易受到关注。民意表达易受涉案主体身份特征的影响, 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本身, 更多是对案外因素的关注, 民意表达更多地呈现出社会问题司法化的特征。应加速推进社会改革,建立健全公平、 平等的社会运行机制, 进而改变身份不平等的社会现状, 并进一步厘清司法本身的职能定位,区分社会问题与司法问题的解决路径。
劳教废止后, 急需新的制度资源来填补。学术观点中主张借鉴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经验, 将劳教的适用对象上下靠, 分别由下位的治安处罚和上位的刑事处罚来承接的意见具有可行性。因此,需要在现行《 刑法》 中增加重罪与轻罪分层、 保安处分的制度安排; 同时构建轻罪法庭并在《 刑事诉讼法》 中完
善简易快审程序、 增设保安处分裁决程序和保安处分执行程序、 轻刑缓押等刑事司法机制,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并构建相配套的辅助制度, 用法律真实和程序正义来确保实体处理的公平公正。
太平天国的丞相官职有多种类型, 大体可分为虚衔和实职两大类, 各类丞相在前后期的演变情形, 符合中国历代丞相制度的基本规律。以太平天国丞相官职演变为中心的考察表明: 到后期太平天国的官职已丧失了其基本功能, 也偏离了其设官建制的原初动机, 说明了太平天国无论是作为一个政权, 还是作为一场运动的失败都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国民政府金圆券改革的失败, 对国民党党营企业造成沉重打击, 成为党营企业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党营企业从根本上依附于国民党政权而存在, 与国民政府的兴衰相伴如一。随着战争局势的大逆转,各党营公司被迫采取以南迁为导向的应变举措, 并伴随国民政府不断地流转播迁。在急转直下的战争变局中, 仅有少数党营公司历经辗转, 最终得以搬迁台湾, 成为日后台湾党营企业发展的基础。绝大多数党营公司, 不急应变, 最终滞留大陆, 被接收改造为新中国的国有企业。随着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最终覆灭, 大陆时期的国民党党营企业亦幻化成历史的云烟。
钓鱼岛在东亚航海交通中占有重要地位, 早就为西方人所关注, 并留下了丰富的记载。从1 6世纪至1 8世纪初, 西方对钓鱼岛的认识从模糊逐渐清晰, 对其称呼也不断演变, 但是都把钓鱼岛和台湾北部的岛屿视为不可分割的一组地理单位, 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不属于先岛群岛, 反映了当时国际社会对钓鱼岛
历史归属的认知。
华南地区自1 9 0 4年始即有反美情绪酝酿, 并最终掀起抵制美货运动的反美风潮。美国在一起华人买办命案中处置失当, 重创其在华形象, 而广州美领事错估形势, 则令美国在华南之交涉陷于被动, 以致美国方面企图利用连州教案对华施压及进行武力恫吓, 以此平息反美风潮。然而换来的是美国于庚子后在华南苦心经营多年的良好形象与商贸利益严重受损。
至少从晋朝开始, 佛教已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广泛传播, 女性出家为尼时有所见。但直到唐代之后, 才出现女尼修行的公共场所— — —寺庵, 宋元逐渐增多, 明清几乎遍布城乡各地。与此同时, 信女向寺庙捐施财物也持续不断, 宋元捐施财物数量最多, 明清则捐施人数最多。珠三角女尼及尼庵的发展显示, 随着
汉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开辟, 佛教通过海洋传入岭南, 以广州为中心的珠三角地区因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而成为尼姑最活跃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