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之比较

蒋亚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37 ›› Issue (03)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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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37 ›› Issue (03) : 68.
环境法研究

中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之比较

  • 蒋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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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美丽中国, 就是要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避免生态损害。然而, 纵观我国现行的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基于“ 污染者付费、 受益者补偿” 原则的环境资源税费等经济激励制度并未涵盖生态价值; 基于“ 填补原则” 的民法侵权救济模式亦不足以解决生态损害问题; 加之我国生态资源数据库
尚未建立、 缺乏生态损害衡量标准, 更是无法对生态损害进行充分、 有效的赔偿。美国的环境法研究较早, 立法上对“ 环境损害” 做了越来越清晰的界定。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生态损害的立法及判例成果, 在立法中明确生态损害的诉权及相关法律责任, 建立生态损害衡量标准和生态损害全过程防治法律制度。

关键词

比较法 / 赔偿 / 生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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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亚娟. 中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之比较.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37(03): 68

基金

教育部留学基金委资助《 能源立法研究》 ( 批准号: [ 2 0 1 5 ] 5 0 3 0 ) ;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 五大功能区建设中的生态损害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 批准号: 1 4 S K C 0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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