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报》举办的“花踪文学奖”自1991年创立至今已历十三届,是马华文坛极具影响力的文学奖,被誉为“文学奥斯卡”。“花踪文学奖”在传承文化、拔擢新人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可以说马华新生代作家的崛起以及马华文坛当下的文学生态都跟“花踪文学奖”密不可分。“花踪文学奖”是马华新生代登上文坛的舞台,同时影响着新生代的美学追求,也成为了他们心中的标杆。
20世纪90年代马来西亚《星洲日报》和《南洋商报》文艺副刊登载了大量马华新生代小说,其中尤以历史书写为大宗。内容涉及早期华人下南洋的垦殖拓荒史、华人在马来西亚的当代史和族裔伤痛。马华新生代通过话语建构的方式,推演马来西亚华人走过的历史轨迹,从幽深曲折而又断裂的记忆中确证华人在当地的身份合法性。
笔者1994年主编《南洋商报》文艺副刊“南洋文艺”后,在“铸造南洋文艺”的理念推动下,积极调整副刊编辑路向,采取为马华作家塑像、推动马华文学评论、整理阶段性马华文学史和鼓励文学与时事结合等策略,张扬与促进马华本土文学的发展,让马华文学得以被“看见”。
自初唐开始,人们对宫体诗与萧纲诗歌大都给予负面的评价,认为“亡国之主”必有“亡国之音”,其原因主要出于当时的政治需求。而初唐史书在宫体诗的文献记载上又模糊而不准确,甚至有相互矛盾之处,比较魏徵与姚思廉的史论可得之。这种矛盾与政治需求又导致了唐宋时期对宫体诗文献记载的相互矛盾,尤以《大唐新语》和《资治通鉴》的记载影响最大,一直左右着现代学人的价值判断。如果我们正本清源,从这些文献记载的先后及其可靠性进行仔细辨析,则可以厘清宫体诗的源流,找出材料记载的依据,理解其被妖魔化的原因,从而作出较为客观的学术史判断。
《斋琬文》是敦煌文献中保留的一部通俗版的斋仪文集,也是精华版的叹佛文集锦。叹佛文即斋文,《斋琬文》所收文样,既有结构完整的斋文篇章,又有大量与题旨相关的叹佛、叹各类人事功德乃至发愿的精彩段落,具有明确的规范性与功能性导向,表现出宗教仪文范本的典型特征。从编目方式看,其以类分目、以事类文的基本体例,显示了中国传统应用文体分类重实用的根本特点。《斋琬文》是佛教与儒家礼仪文化以及民间习俗互融的产物,其编纂思想充分体现了中国佛教世俗化、本土化的发展进程与趋势。《斋琬文》是一部编述型的文献,其性质介于类书与文章总集之间。作为敦煌文献中唯一遗存的序目完整的斋文文范集,它清晰地展示了佛教斋文的文类体系和典重温雅的文体风格。
随着体验经济时代的到来,体验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珠三角购物中心为例,探究消费体验、体验价值和零售商品牌资产的关系,并集中研究了各个体验价值维度对零售商品牌资产不同维度的影响程度。结果发现,个人体验和共享体验对体验价值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功能性、享乐性和社会性等体验价值维度对零售商品牌资产(零售商认知/联想、零售商感知质量、零售商忠诚)维度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开放经济框架下研究基于消费的资产定价模型,国内消费者可以从国内和国外市场购买商品,但只能投资于国内市场,汇率通过消费的边际效用影响资产价格并增加了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该模型可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成功的定价FamaFrench投资组合和行业投资组合,并且汇率在非条件线性模型中是一个很重要的变量。同时,汇率风险随时间变化并且是逆周期的事实也被发现,这可以帮助我们解释在股权溢价中的逆周期性。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和南非五国经济增速较快,在世界政治和经济舞台上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但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金融体系存在着不少弊端。金砖国家应加强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以提升各国防范金融风险、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积极寻求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更多的话语权。
原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经历了政治性创设、政治性向法律性转变及法律制度化三个阶段,作为旧时代的产物,它暴露出法律冲突性、对象泛滥性、制裁严厉性、程序不完善性等弊端。劳教制度废除后,理论界提出的保安处分、社区矫正和制定收容矫治法等方式对原劳教对象进行分流处遇,但均存在各种理论与实践窠臼。轻罪制度的建立不仅能有效摆脱束缚前者的多重枷锁,而且能够有效衔接行政法与刑法的断层并实现华丽转身。为此,我国立法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轻罪制度,以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轻罪案件大量存在而分流机制运行不畅的问题,让轻罪适用这一司法机制焕发出盎然生机。
中匈两国同处于国家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腐败问题具有较多的共同性和可比较性。在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基本政策之下,中匈两国贿赂犯罪刑法立法存在诸多差异,彰显了不同的贿赂犯罪刑法治理理念。较之匈牙利将刑法积极拓展到腐败前端预防领域的“进攻型”立法战略,中国仍坚持传统的“防守型”战略,刑法干预仅限于腐败犯罪的后端场域,刑法规制能力不足而导致环境型、系统性腐败的泛滥。为此,有必要借鉴匈牙利经验,以刑法预防功能为导向,进一步完善中国贿赂犯罪刑法立法体系。
非法人团体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并与法人相对称的组织体。除传统的民事合伙外,德国民法以无权利能力社团为其规制重点,日本民法还纳入无权利能力财团,并均以不同于民事合伙的团体法的构造来加以规范,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也呈现出与合伙法在一定程度上的接近。中国大陆现行立法出于诉讼的便利以其他组织来称谓非法人团体,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非法人团体中异于合伙的团体构造———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我国未来的民法总则应当将合伙和非法人社团、财团并立为规范的重点,使非法人社团、财团回复到团体法构造的本质,并根据非法人社团所追求的目的,区分非营利性的和营利性的两类社团,在对外责任上区分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19号的裁判摘要中,以打击机动车套牌行为的社会需要为基础,以司法政策的社会功能为出发点,明确了同意套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但是,该指导案例的真正意义却不在于连带责任规则本身,而更多在于透过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管制目标方面,表现为以私法外的理由证成私法责任的正当化进路。应当看到,私法责任机制并非总是实现公法管制功能的适当手段,在司法裁判中,应避免赋予侵权法其本不适于承担的任务或功能。
中国现代新闻家汪英宾的著作《中国本土报刊的兴起》,被誉为国人撰写的第一部“中国新闻史学”著作。汪英宾首次系统地向西方介绍了中国新闻事业的概况,他通过对中西古代新闻传播活动、中西新闻采编业务、中西报纸的发行量和广告、中西报业经营、中西新闻教育的比较分析,提出了中国新闻事业发展之建议。
“大航海时代”以来,西方传教士、使团、探险家陆续进入中国,对长城印象深刻,将之视为中国文明的象征,不断记述与研究,逐渐廓清西方世界关于长城的神话想象,而勾勒出愈来愈清晰的长城形象。近代时期中国在西方国际地位呈现巨大沉浮,长城逐渐从优秀而开明的中华文化的象征,沦为封闭而落后的中华帝国的代名词。19世纪中叶以来,汉学家从历史与文物的角度,对长城的深入考察与研究,则再次扭转了西方长城的负面形象。近代西方世界关于长城的知识谱系与观念变迁,根源于国际政局变迁与文化思潮变化,并影响了中国人对于长城的认知与评价。这一事实典型地体现出由于地位突出,西方对长城认识、记忆与评判,已成为一种文化现象。相应,对长城的研究,可以从文化史的角度,揭示出其主观性的一面。这一研究可概括为“长城文化史”。
明末清初,德国耶稣会传教士汤若望来到中国传播宗教以及西方科学知识。当时在清朝作为质子的朝鲜昭显世子于北京与汤若望相识,双方开展了友好的交往。朝鲜世子由此接触到了西方的天主教及天文、历法等科技知识,试图在朝鲜传播天主教,普及西方科学知识,但由于朝鲜世子归国后猝然离世,该方案并未得以实施。尽管如此,朝鲜世子与德国传教士的北京交往,促进了西学思想在朝鲜后世的传播。对该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凸显中国在东西方文化交往中的独特地位,丰富人们对明末清初时期中朝关系史的历史认识,推动学术界对该段历史的研究,进而促进中国、朝鲜、西方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
抗日战争前后,陈仪分别在福建和台湾主政,积极推动人事行政制度的创建和实践,对县级以下行政制度的法制化、秩序化进行有益的探索,取得一定成绩。陈仪注意观察和研究古今中外各个政府在人事行政方面的得失,对西方强国在人事行政方面的经验尤其重视,力图建立健全人事行政制度,但在当时纷繁复杂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中,他的理想未能实现。
1947年8月,时任北京大学校长的胡适提出教育十年计划,然后发表《争取学术独立的十年计划》一文,引起知识界巨大震荡。陈序经等多位学人先后参与其中,掀起了一场关于“学术独立”的论战。胡适从反思大学教育出发,以“学术为体、教育为用”为思路,主张以西学为立足点,在此基础上谋求自身学术的独立发展。各方学人围绕胡适计划的公与私、留学制度利与弊以及何谓学术独立、如何实现学术独立等焦点问题展开论争。此次论战表面看来是近代以来旧议题的延续,然其特定的历史情境使其具有了新的内涵。笔者力图还原其前后相继的论战过程,并以教育史、政治史、文化史等多重视野重新审视这一学术史上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