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川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2): 27-38.
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在规范网络环境下诽谤认定方面效果有限,主要原因在于对诽谤罪主观要素的认定标准几无规定。然而受制于传统争议延续和网络诽谤新形式,网络环境下诽谤罪主观要素的认定面临比客观要素认定更深入和复杂的境况,需根据网络时代名誉权倾斜保护需要明确主观要素认定标准。在故意认知要素方面,根据网络诽谤以散布为核心和陌生化、全域化的特点,明确对行为性质的认知以单一散布认识为标准、对行为对象的认知需排除真实合理确信、对行为后果的认知需识别特定对象名誉的不应有贬损。在故意意志要素方面,传统诽谤限于直接故意的条件在网络环境下消亡,出现大量放任因素的存在空间,因此需承认间接故意的主要地位。网络环境下诽谤罪主观标准出现适当扩张,这与网络名誉权亟待保护的价值取向紧密联系,但由于构成要件过滤机能的完善并不会造成诽谤罪犯罪圈的过度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