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第41卷, 第4期 刊出日期: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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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学民族志专栏
  • 彭兆荣, 杨娇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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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社会是“乡土性”的,因此,最具代表性的文学表述无疑是“乡土文学”。贾平凹的乡土文学系列反映了传统村落的历史与变迁的形貌,尤以《秦腔》最具代表性。秦腔既是传统地方戏剧的一种,也是传统乡土社会的“现场演出”,融历史、现实、认知、象征于乡土文学之中;小说全方位地折射出秦腔之于那一隅土地上的人民的生命体验和表达,她也在面临困境和挑战。本文以此为例,尝试进行文学民族志的解读与阐释,以就教于学术界。
  • 毛巧晖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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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通过对张家湾“曹雪芹墓石”发现争论、在地化的红学文化叙事与红学景观塑造、博物馆红学文化展示与传播的论述,阐释《红楼梦》对于张家湾地域叙事与文化景观的建构,以及她作为“社会情境”的参与构拟者,对于张家湾新型社区文化传统、“民俗认同” 的模塑。
  • 张颖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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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国》是日本作家川端康成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代表作。前期研究公认,该作品孤冷幽玄的东方唯美意象与北国雪乡越后汤沢的乡土景观原型密切关联。然而文学作品不只是一个过去完成、自我封闭的世界。文学民族志的研究方法试图说明:一旦从对文学作修辞学式的“内部”研究,翻转为研究文学的“外部”联系,就会发现诸如《雪国》这样的经典文本所提供的文学经验,同样也引导并重塑着地方乡土景观的定性和定位。作家、作品、读者、住民、景观,共同沿袭文本历史、创造现实生活。
  • 民商法
  • 王利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4): 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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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在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相似,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委托合同的许多规则可以准用于信托合同。与信托合同相比,委托合同具有基础性和一般性,在就合同性质究竟属于信托合同还是委托合同出现疑义时,应当将其解释为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属于特别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其在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合同效力等方面与委托合同存在差别,无法直接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则。鉴于《信托法》已经对信托合同作出了规定,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不宜再对信托合同作出规定。
  • 李飞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4): 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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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原则有助于实施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确立的尊重人权的原则。董事作出可能卷入负面人权影响的商业决策时适用比例原则是基于比例原则作为法律原则的要求,并因此产生法律约束力。缅甸莱比塘铜矿项目生动地展示了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如何依靠比例原则实现尊重人权的责任。比例原则的固有缺陷可以通过强化董事的证明责任及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等措施予以改进。
  • 朱晓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4): 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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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界论证优先购买权之不可侵害性时往往从其作为形成权、发生债法效力的视角出发,而对发生其他效力的优先购买权关注不足。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单行法中的一种优先购买权,因具有人合性而有其特殊性,但同时应符合优先购买权的体系要求。考证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学理与立法例,优先购买权具有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这也应为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时所遵循。通过对法律规定的法解释学分析可知,我国公司法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条文同时也规定了物权性股东优先购买权,即公司法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集合性权利,包括债权性优先购买权和物权性优先购买权,前者为形成权不可侵害,后者为物权可以侵害。因此,所谓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不可侵害性,应系仅针对债权性优先购买权而言。
  • 自贸区研究
  • 曹晓路, 王崇敏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4): 6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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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岸金融业务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离岸金融创新是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开放创新最重要也是最艰巨的改革任务。离岸金融业务主要包含离岸资金池、离岸金融中介服务、离岸金融风险管理三大业务。目前海南金融业整体规模小、市场化和创新程度低、金融人才不足且缺乏中央配套政策支撑。未来海南应当以人民币国际化为中心打造人民币离岸资产交易中心、建设离岸金融账户、打造结算型金融中心。海南离岸金融创新必须遵循维护金融秩序与稳定、适度监管与创新监管、注重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加强跨国监管合作与协调等四大法律保障原则。创新离岸金融业务监管模式,构建离岸金融创新审慎监管框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RegTech运用到离岸金融创新监管中。
  • 经济·管理
  • 徐孝新, 刘戒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4): 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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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标准在保护劳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影响东道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本文基于43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2006—2015年的样本,考察东道国劳工标准对中国OFDI的影响。研究发现,劳工标准不仅直接影响中国OFDI,还会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和东道国制度环境间接影响中国OFDI,表现为双边投资协定中包含劳工标准条款仅对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发达国家投资有显著影响,对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则不显著,并且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或双边投资协定中包含劳工标准条款)的东道国随着制度质量的提升,有更强的保护本国劳工权益的偏好,这在新兴工业化国家体现得最为明显。进一步研究表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东道国劳工标准影响中国OFDI的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劳工标准中消除就业歧视对中国OFDI的影响最大,而发展中国家安全的工作环境则是首要影响因素。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时需要慎重考虑劳工标准的影响,综合而言,新兴工业化国家是最佳的投资选择。
  • 张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4): 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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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基于产品空间结构视角,使用2001—2013年中国企业层面产品出口数据,通过构造中国产品空间结构图可视化中国产业升级路径,并实证检验了中国各区域和各产业内部产业升级与比较优势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区域产业升级进程对累积生产能力禀赋的依赖程度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负相关性,即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对累积生产能力禀赋的依赖程度偏低,能够适度偏离既有比较优势,利用技术上的创新或政策上的优势推进产业升级;各地在传统产业退出方面存在障碍,其中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尤其突出,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应顺应各地区产业升级特点,因地制宜地推进产业升级进程,同时完善落后产业退出机制以促进能力禀赋资源的重新调配,为实现产业的跨越式升级奠定基础。
  • 明清法律典籍研究
  • 杨一凡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4): 1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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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初变革传统律令体系,创立了以典为纲、以例和其他法律为目的的新法律体系。正德《明会典》的颁行,标志着明代典例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定型。万历重修《会典》,实现了典例法律体系的高度规范和完善。在这一法律体系中,《会典》是整合包括律令在内的祖宗成法、全面规范国家政务和各项基本制度、居于“纲”的地位的“大经大法”;“例”为《会典》之“目”,是主要和广泛适用的立法形式。明代法律体系始终是按照“典为纲、例为目”的立法思路构建的,长期流传的“律例法体系”说、《明会典》“官修典制史书”说有失偏颇。本文以翔实的史料,揭示了明代洪武年间法律实施“以事例为主”的真相,揭示了洪武朝后百余年间的立法活动“以制定事例为主”的史实,论述了《会典》事例的内容构成和功能,指出事例在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确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 黄学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4): 1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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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王朝律令对僭奢特别关注,设专条予以禁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律令已难以遏制僭奢的兴起,遂出现了以例补律以惩罚僭奢的方式。成化以来,商品经济发展,官民僭奢升级,例成为官府处置僭奢的主要手段,禁僭奢条例出台也最多。北京和江南是僭奢的中心地,禁僭奢例的侧重点各异,北京更重视消费管制,江南则强调织造专营权。国家与地方社会运用条例处罚僭奢也有不同,皇帝和厂卫更关注僭,地方官则重于奢,也因为如此,条例的效果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