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学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4): 120-132.
明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王朝律令对僭奢特别关注,设专条予以禁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律令已难以遏制僭奢的兴起,遂出现了以例补律以惩罚僭奢的方式。成化以来,商品经济发展,官民僭奢升级,例成为官府处置僭奢的主要手段,禁僭奢条例出台也最多。北京和江南是僭奢的中心地,禁僭奢例的侧重点各异,北京更重视消费管制,江南则强调织造专营权。国家与地方社会运用条例处罚僭奢也有不同,皇帝和厂卫更关注僭,地方官则重于奢,也因为如此,条例的效果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