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启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43(9): 68-79.
伴随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推进,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为环境纠纷的制度建设和有效治理创造了契机。根据环境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将环境纠纷区分为既成污染型纠纷和预防风险型纠纷,这两种类型涵盖了当下最为核心的环境纠纷。通常,存量环境污染项目导致既成污染型环境纠纷,它涉及直接环境利益相关方;新建涉环项目导致预防风险型环境纠纷,它涉及非直接环境利益相关方,两者的治理制度和模式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当前,治理两类环境纠纷都应该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和谐共生关系”根本目标和“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结合起来,针对既成污染型环境纠纷,通过“环境补偿”和“共同监管”,与直接利益相关方建立“环境利益持效共享关系”,采取“直接利益型——持效共享模式”来治理存量环境污染项目纠纷;针对预防风险型环境纠纷,通过科学的项目规划、透明化的环境评估、高标准的环境保护、充分的民主协商等途径,采取“非直接利益型——透明高标模式”治理新建涉环项目纠纷,这两种模式是当前治理环境纠纷最主要的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