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 凡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 46(7): 47-60.
数字主权是国家主权在数字领域的自然延伸,同传统主权一样表现为国家在数字领域的对内最高管辖权和对外独立自主权。数字主权大体包括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两个方面。就网络主权而言,应当坚持网络空间的“和平”和“日常”属性,强调一国基于国家主权所享有的管辖权、管理权和规制权;就数据主权而言,应当探索平衡、适度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路径和方法,在维护数据主权与发展数字经济之间求得最优解,有望推动全球数字治理正向发展,对其的异化和滥用则可能诱发监管过度扩张、加速西方国家对华“数字脱钩”。作为因应,中国在国内层面应当坚持数字主权的国家属性和“防御”属性,探索更加平衡、适度的监管方法和路径;在双边层面应当对“等效监管”要求作出更加灵活有效的应对,包括考虑主动进行“逆向”充分性认定;在多边层面应当探索确立以主权平等为基础的全球数字治理模式,并充分利用有关区域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