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社坤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 47(9): 86-101.
目前我国所采取的分领域、分要素立法模式,无法为排污许可制度的一证式综合许可改革提供体系性的规范依据,需要借助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契机,实现对既有排污许可规范的体系化。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这一定位决定了法典的体例结构安排中,应当在污染防治编的通则之中通过专章或专节对排污许可制度予以集中规定,编排顺序上排污许可制度应当上接预防性制度、下联事后应对性制度。排污许可的制度规范包括内部规范和外部规范两个方面,内部规范重在统一排污许可设定条款、合理设定排污许可条件、准确界定排污许可义务的内涵、正确理解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措施的法律效力;外部规范重在对排污许可与环评、三同时、总量控制制度等制度的衔接规则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