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小容
journal6. 2013, 35(10): 64-71.
在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中,犯罪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私人法益的侵害,因而,应合理设计犯罪惩罚与被害救济之间的平衡。以罪刑均衡为基本原则的量刑应以责任为基础,兼具犯罪预防的基本需要。刑事损害赔偿作为恶害的承担,满足了报应的需要,降低了犯罪的实害程度,从而减轻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现了犯罪人对自身罪行的部分救赎,确证了法规范的有效性,也有助于犯罪预防的实现,量刑上从轻于法有据。同时,赔偿还兼具犯罪恢复的社会价值,是市民刑法更关注人权、人道与人性的基本践行,因此,刑事损害赔偿应作为刑事司法中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