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地区的语言极其复杂,根据传统分类,大体分为汉藏、南亚、南岛3大板块。下位又可分为汉、藏缅、苗瑶、侗台、南岛、越芒、孟高棉等相关语族。他们之间的发生学关系错综复杂。本文拟根据史前人类学和考古学资料,梳理东亚地区早期人类活动及文化遗迹,探讨与现今东亚地区语言大体的格局及其可能的渊源关系。以求教于学术界,并引起讨论。
近三十多年来汉语方言的调查研究蓬勃发展,汉语方言学已成为中国语言学科中举足轻重的热门学科。汉语方言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其中几部大型方言词典的出版尤其引人注目。然而,这些方言词典都是具体描述方言的词汇,却未见有过涵盖汉语方言和方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并能反映现代汉语方言面貌的大型方言学词典出现。有鉴于此,本文作者在其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汉语方言学大型辞书编纂的理论研究及数字化建设》中,以《汉语方言学大词典》的编纂作为这一重大项目的中心内容。本文论述这部方言学大词典在汉语方言学科建设中的重大作用,从要求“四性”到内容框架,编纂体例,条目设计等到如何体现学术价值、体现应用价值、体现有所创新等都一一加以阐明。文章有力地说明:编纂这样一部百科性方言学大词典,在当今汉语方言学科的大发展中,确实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台湾诗人方明的诗集《生命是悲欢相连的铁轨》予人以“四个四重奏”的深刻印象:巴黎街景掠影之震撼性的两极化鲜明对比;异域家乡的越战梦魇之伤惨记忆;崇拜屈原、李杜,流连古典诗歌的不二情怀;对平淡无奇的日常生活做出的别具情趣的诗性描写。其运思方式和意象建构深具艺术的独创性。
洛夫的长诗《漂木》是诗人70多年生命体验和思想探索的艺术结晶,也是集洛夫一生诗歌创作经验和心血的巅峰之作。《漂木》的经典意义在于:在长诗中成功运用了意象思维;创造了象征性的典型意象;在诗艺和思想上熔铸古今中外。《漂木》是一座蕴藏丰富的诗学宝库,其价值还有待人们深入开发和研究。
安史之乱后的思想文化秩序重建中,一批礼官文士以强烈的拯时淑世精神走到历史前台。他们从《春秋》学派汲取思想资源,不仅以变通复古、经世致用的思想重新确立儒“道”在思想文化领域的主导地位,而且还以倡复儒道的实践情怀、敢于直谏的淑世风范形成一代文士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此外,也正是这些礼官文士及其所培养提携的一批文人担当了元和时期的诗文革新。可以看出,中唐礼官掌管教育与选士,直接参与文学思潮并推波助澜,他们的文学思想及其职事活动是中唐文学思潮兴起和发展演变的重要动因。
公安派的主要成就是变革晚明文学思潮,而公安派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就,除了大家所熟知的公安派“独抒性灵,不拘格套”的诗学观的提出;公安派对晚明时期唐宋诗学的建构对晚明诗坛也产生巨大影响,而这一点往往为大家所忽略。明代复古派的理论核心是推尊汉魏、初盛唐诗,并以此典范创建了自身的诗学理论,形成格调论的诗学观。复古派的唐诗观是其诗学思想的基石,公安派则对唐诗的评价做出了大的革新,并对复古派极力贬低的宋诗进行肯定。最终,公安派迥异于复古派的唐宋诗观与其“独抒性灵,不拘格套”的诗学思想相辅相成,极大地变革着晚明的诗坛。
杨慎的读书札记中保留了明代最早的一批四六话,这些文论和文摘体现了作者对骈文体裁的认同和理论层面的思考,探索杨慎的骈文思想将是明代骈文史研究、六朝初唐派研究以及杨慎个案研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一块有待开拓的新领域。杨慎的骈文尊体思想依附于他士大夫精英的社会身份,采用的是“文道合一”的话语模式,即突出骈文“英声直气见于偶俪之中”的政教价值,肯定它在培养文官综合素养与提高文职业务水平中的功用。
边疆问题是近代中国国家政治演变及学术演进历程最为突出的表现领域之一。“九一八事变”发生后,边疆问题研究为政府与社会舆论所广泛关注,其间之复杂经纬关涉诸多层面。因抗战爆发、国府西迁,云南边疆开发广为时人关切。20世纪40年代云南政、学界人士对边疆开发问题的建议,关涉政治、经济、文化诸层面,并在抗战胜利前后经历了“国防建设”视野与“国家治理”视野的复杂转型。诸多关于云南边疆开发的建言,既是国民政府时期国人对边疆问题认知逐步深化的结果与表现,也是此一时期复杂时局变迁的折射,反映了边疆问题在近代民族国家建设中举足轻重地位的历史内涵。
裁撤厘金是民国时期革新税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受中央与地方关系影响,裁厘进程艰难而曲折,且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点。广东裁厘进程大致经历了1927—1931年的准备阶段和1931—1935年的实施阶段。为尽可能地减少和抵补裁厘损失,广东省政府在实施分批逐步裁厘的同时,请求中央增加补助,并开征一些新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广东地方税收体系。民国时期广东裁厘是处于“半独立状态”的地方政府在中央政令与自身财政现实之间进行政策选择的结果。
民国以降及抗战前,随着南京空间扩展和人口递增,交通需求随之增加,城市公共交通结构由人畜力工具逐渐向机械交通方式转变。其中,作为公共交通系统中机械交通和人力工具的典型代表,公共汽车的蔚然兴起形成对人力车的形成竞争,两者的博弈从未间断。虽当局对身处劣势的人力车业加以安抚,但因公共汽车具有的独特优势,使其在博弈中被日渐征服,终而彰显机械交通取代人力工具的城市化时势。
海外传教过程中,女性传教人员的社会性别在不断的失范中得到重构。晚清时期潮汕浸礼差会女性传教人员社会性别的重构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中国的传统社会性别规范,不过并未突破,都是在原有框架内达成。对于美国社会而言,女性传教人员社会性别的失范与重构成为整个国家女性社会性别变动的一部分,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她们的女性独立意识。而女性传教人员塑造的中国女传道、女信徒的形象也为美国社会性别重构提供了中国参照。在失范与重构中,满足了女性传教人员的传教热情,扩展了传教事业。不过重构活动由男性主导,仍是在男权社会的总框架下进行,女性往往处于失语状态,无法全面参与和决定自身社会性别的重构,对她们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压抑。
华人基督徒身份认同问题一直是困扰近代中国教会的疑难问题。刘廷芳以自身经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揭示在民族主义思潮下基督徒的责任与义务。刘廷芳认为,作为基督徒个体,他们应“自修以止谤”,承担教会责任,做有信仰的国民;作为社会群体的成员,基督徒应发挥国民性,积极参加“五卅”时期的反帝爱国运动,做爱国的国民。同时,基督徒也应享受基督教教育的权利。刘廷芳对本色基督徒的认识,表明他们每个人既是基督徒,也是国民的一分子。其认识既是中国教会为自身发展而主动适应社会环境的结果,又是在建立本色教会过程中身份认同逐渐清晰的体现。
科学、合理的统计调查组织管理体系是整个调查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并提高调查数据质量的根本保障。针对我国统计数据的主要生产者,即专业从事统计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的管理体制展开研究,总结其横向、纵向的机构设置以及内部、外部的工作关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各级调查队的机构设置、局队关系、内部部门设置、基层调查网络和队伍建设以及调查经费和资源的分配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从而协调和解决好各个环节存在的矛盾、关系,最终提高统计调查的组织管理效率。这一套改革思路还能为后续开展的统计调查制度体系、方法体系等多方面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自选式网络调查作为网络调查的形式之一,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由于其入样概率未知,传统的概率抽样推断理论难以解决自选式网络调查的统计推断题。为此,给出自选式网络调查总体均值、总量的估计及其性质,并对相应的性质进行推导证明,最后采用倾向得分的方法对估计进行加权调整,以修正之前的估计。
《联合国宪章》是战后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基石。以“我联合国人民”的名义制定的该《宪章》涵盖了一定的“包容性”。联合国从51个创始会员国发展为全世界193个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大家庭这一事实表明,其所基于的《宪章》具有对不同文明、文化和制度的“包容性”。但是,这种“包容性”存在许多问题。深入研究国际法与国际秩序中的文明、文化和制度的“包容性”及其实现的路径,尤其是将面向21世纪新形势下的中美关系置于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包容性”大框架下加以思考,谋划相应战略策略,紧密结合中国的国际法实践,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是摆在中国国际法学界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和重要的工作。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揭开了我国优化民事法律体系的序幕,同时也对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进程产生了积极影响。本文拟从立法技术层面对中国国际私法面临重新构建的历史性课题进行理论辨析,并就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发展的现实需求、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现实路径进行实证分析。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传统法学理论从各自之于法律效力的不同理解出发,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做出过诸多不同的回答。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关系学界亦对此问题产生浓厚兴趣,国际法遵守理论动态的行为研究视角,使得传统的静态的规范研究得到了有益补充。然而,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两大学科在各自的维度中已经呈现出理论整合的趋势,国际法的效力依据理论亦因此而逐步走向平庸的共识。
从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健向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并重的监管体制转变,既是零售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前提。立足于消费者保护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首先应将消费者保护纳入金融监管的法定目标,建立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并重的目标体系。其次,通过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法定化,以及加强消费者保护职能部门相对于审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确保消费者保护规则的有效实施。最后,应建立并加强分业监管机构下消费者保护职能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以确保不同金融服务部门的公平竞争及消费者待遇的统一。
知识产权服务业属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发展的行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一贯主张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其快速发展。而营改增试点扩围正是以税制改革激励知识产权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和社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但客观而论,本轮“营改增”的制度设计,却未能很好地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精神,也未能较为客观、全面地体现税收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故导致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税负“偏重”和“不公”现象显著地存在,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稳健发展构成一定不利的影响。本文试图以税收公平原则考量知识产权服务业“营改增”制度设计之得失,并建议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成本抵扣、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机制的优化设计,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