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 詹奇玮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1(1): 98-110.
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将为人类世界提供新的发展机遇,在此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伴随而来的安全挑战。立足于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刑法应当树立正确、理性的态度应对其蕴藏的刑事风险。专用人工智能与通用人工智能存在本质差别,刑法在现阶段更应注重对围绕专用人工智能产生的刑事风险进行防控,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通用人工智能保持克制态度。专用人工智能最具变革性的影响,在于推进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实现全面而深入的交融。专用人工智能的内部风险极有可能是围绕海量数据与智能算法而产生的,其外部风险则表现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以及由内部风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的安全威胁。对此,刑法应坚守罪刑法定的总体底线和谦抑的内在品质,加强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力度,实现对专用人工智能从设计到使用的全方位调控。此外,从刑法的哲学依据、价值观念、具体认定、适用效果等方面来看,将通用智能机器人作为与自然人并列的刑事责任主体存在较大难度,刑法对此应坚持谨慎克制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