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两大核心法律途径,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救济体系的主体框架。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格局的逐步形成以及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大量应用,司法实践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理论层面,应重新界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对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进行再定位、再考量。实践层面,应确立层次化的审查思路,妥善把握行政诉讼的谦抑性与终局性,注重比例原则的适用,妥善解释“明显不当”标准的适用,确立“较小改动”规则,推动复议与诉讼受案标准的全面衔接,并构建行政复议事实认定的司法确认机制,探索构建系统化的“一揽子”纠纷解决程序。同时,积极运用穿透式审查方式,深化调解和解制度,多措并举推动源头治理,构建长效解决机制,从而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回应当事人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助推法治政府建设。